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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彭奇与王正武、孙希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奇,王正武,孙希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彭奇,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王正武,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孙希容,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正武、孙希容所有的位于珙县曹营乡130号门市及楼上房屋。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租、出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理该房屋,该房屋交王正武、孙希容看管,不得毁损,不得设置他项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