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吉林特研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县绿林牧野养貂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特研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县绿林牧野养貂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特研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县绿林牧野养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6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特研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静月经济开发区柳莺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彭风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文瑞,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颖,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宁县绿林牧野养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良种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德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浩,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吉林特研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宁县绿林牧野养貂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高商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吉林特研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宪森审 判 员 张雪楳代理审判员 梅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