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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三初字第1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宋艳朋与林军、张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朋,林军,张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程永超,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三初字第1372-1号原告:宋艳朋,被告:林军,被告:张磊,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南路世纪新城北区11-12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东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西侧临沂软件园一楼负责人:刘勇被告:程永超,被告: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邺城大道丰安段路北负责人:翟敬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艳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程永超驾驶的豫E×××××(豫E×××××挂)号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程永超驾驶的豫E×××××(豫E×××××挂)号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寒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