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荣欣与余泽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荣欣,余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郑荣欣,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余泽武,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荣欣与被执行人余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