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执字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淑芬等与刘德忠共有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芬,左克民,左克德,左克前,左克进,左文霞,刘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534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芬,汉族,邹平县好生镇。申请执行人:左克民,汉族,邹平县好生镇。申请执行人:左克德,汉族,邹平县好生镇。申请执行人:左克前,汉族,邹平县好生镇。申请执行人:左克进,汉族,邹平县好生镇。申请执行人:左文霞,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刘德忠,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芬、左克民、左克前、左克德、左克进、左文霞与被执行人刘德忠共有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德忠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622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00元,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周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