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甘肃福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案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福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三催字第20号申请人甘肃福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钟铭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强。申请人甘肃福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面号码,票面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出票人,收款人,支付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甘肃福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郝辰光审 判 员 苏 兵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