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小磨与陈谦、冯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磨,陈谦,冯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329-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磨。被执行人陈谦(又名陈玉广)。被执行人冯钢(又名冯刚)。王小磨与陈谦、冯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重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陈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下欠王小磨货款人民币1282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此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2015年4月14日为22106元。二、冯钢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884元,由陈谦、冯钢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秦执字第003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