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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与陈志辉、阮丽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住所地在南通市姚港路18号。负责人方向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建军,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朱建林,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志辉。被执行人阮丽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志辉、阮丽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公证处作出的(2012)通南证经内字第1880号、(2015)通南证执字第12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为陈志辉、阮丽辉,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398804.89元,利息为人民币9603.9元(利息计算截至2015年2月28日),合计人民币408408.79元,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汽车等情况,本案债务人系被执行人陈志辉,抵押人为陈志辉和阮丽辉两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为南通市港闸区怡园北村13幢502室、阁楼02室、车库33室,现租赁给他人使用,目前难以处置。被执行人陈志辉和阮丽辉原系夫妻,两人于2014年11月离婚,陈志辉目前下落不明,阮丽辉在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工作,因他案正被执行。此外,被执行人阮丽辉名下另有一套位于南通市虹桥新村136幢206室的房屋,经查,该房抵押给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金额为30万元,且被另案查封,目前亦难以处置。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金人民币398804.89元,利息为人民币9603.9元(利息计算截至2015年2月28日),合计人民币408408.79元,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由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目前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公证处作出的(2012)通南证经内字第1880号、(2015)通南证执字第12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海燕审 判 员  张俊秋代理审判员  曹 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