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民管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川仁寿龙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彭山鑫欣特种铸造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仁寿龙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彭山鑫欣特种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民管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仁寿龙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春节,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山鑫欣特种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晓棠,董事长。上诉人四川仁寿龙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山鑫欣特种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管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仁寿龙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就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仁寿龙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判长 徐家雄审判员 陈 燕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雅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