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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省委与于洋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25号原告李省委,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现住龙井市。被告于洋阳,现住龙井市。本院受理原告李省委与被告于洋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省委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省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省委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英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