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安徽现代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陈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206号原告:安徽现代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刘悟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道辉,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销售员,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原告安徽现代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与被告陈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卉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公司委托代理人章宏业、被告陈道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代公司诉称:2012年1月19日至2014年7月5日期间,被告陈道辉在原告现代公司处赊购搅拌机配件。由陈道辉分别出具欠据3份给现代公司,欠款总额为58314元,陈道辉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1、陈道辉立即支付货款583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道辉承担。现代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并进行了说明:1、陈道辉2012年1月19日、2014年6月13日、2014年7月5日出具的欠据原件3份,证明陈道辉欠现代公司货款58314元;2、现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各1份,证明现代公司的主体资格;3、陈道辉的人口信息查询单复印件1份,证明陈道辉的主体资格。陈道辉辩称:原告所诉欠款情况属实,但因案外客户未及时付清货款,导致其无法向现代公司支付货款。陈道辉未提交证据。陈道辉对现代公司提交的3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陈道辉对现代公司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3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道辉在现代公司处多次赊购搅拌机配件。2012年1月19日,陈道辉向现代公司出具“欠据”1份,载明:“今欠到安徽现代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约定还款期限为正月底;后陈道辉又于2014年6月13日、7月5日向现代公司出具“欠据”各2份,分别载明:“今欠到安徽现代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柒拾玖元(¥15379)”及“今欠到安徽现代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叁拾伍元(¥16935)”,该2份欠据未约定还款期限。以上欠款总计58314元,陈道辉至今未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现代公司与陈道辉之间的买卖交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代公司已向陈道辉交付了搅拌机配件,陈道辉收到现代公司货物后,即具有付款义务,因双方有2份欠据未约定付款时间,1份欠据约定付款时间不明确,事后又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依法应于收到货物之同时支付。对于陈道辉提出因案外客户未付货款,导致其无法支付货款给现代公司的抗辩主张,系另一法律关系,陈道辉可主张权利,但不能因此对抗现代公司。故现代公司主张陈道辉给付货款58314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现代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83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道辉负担(该款由现代公司垫付,陈道辉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现代公司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