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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县立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良贵与沙洋县天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良贵,沙洋县天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立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付良贵,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自由职业,住沙洋县沙洋镇荷花中路*号。被申请人沙洋县天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沙洋镇荆河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为07891761-X。法定代表人李官军。申请人付良贵与被申请人沙洋县天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沙洋县天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申请人借款30万元。逾期,被申请人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款。申请人付良贵遂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沙洋县天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上的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沙洋县天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上的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文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