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民诉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圣美、孙磊与王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圣美,孙磊,王金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诉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李圣美。申请人孙磊。被申请人王金良。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号牌号码为苏K×××××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号牌号码为苏K×××××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给予扣押(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金良名下的号牌号码为苏K×××××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号牌号码为苏K×××××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给予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