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国丰与阮琼华、孔繁霞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丰,阮琼华,孔繁霞,阮蔚威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431号原告陈国丰,男,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阮琼华,女,194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孔繁霞,男,194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阮蔚威,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丰与被告阮琼华、孔繁霞、阮蔚威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龙审 判 员 王晓勤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