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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执字���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红望、李龙与丁吉华、淄博东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学保、由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望,汉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执行人:李龙,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东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被执行人:丁吉华(又名丁华),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俊,汉族,周村区。被执行人:刘学保,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由月云,汉族,周村区王。本院(2009)周民初字第7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吉华、刘学保、淄博东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红望、李龙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吉华、刘学保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李红望、李龙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本院(2009)周民初字第796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