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吾米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75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吾米某某。辩护人吾买尔江·买买提,北京同一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吾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君喜,被告人吾米某某及其辩护人吾买尔江·买买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4时许,被告人吾米某某以攀爬阳台等方式进入本区文汇路XXX弄XXX号XXX室宿舍内,窃得被害人岳某某放在上址的三星牌SM-N9008V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12元)、诺基亚牌RM-1010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元)。2015年6月3日3时许,被告人吾米某某以攀爬阳台等方式进入本区文汇路XXX弄XXX号XXX室宿舍内,窃得被害人邓某某放在上址的人民币160元;又以攀爬阳台等方式进入本区文汇路XXX弄XXX号XXX室宿舍内,窃得被害人钟某放在上址的苹果牌ipodtouch5播放器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7元),窃得被害人毛某放在上址的人民币300余元,窃得被害人魏某某放在上址的人民币200元;又以攀爬阳台等方式至本区文汇路XXX弄XXX号XXX室宿舍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放在上址的人民币520元,窃得被害人金柱男放在上址的人民币60元、4,000韩元(折合人民币21.2元)及1美元(折合人民币6.13元)。2015年6月5日3时许,被告人吾米某某以攀爬阳台等方式进入本区文汇路XXX弄XXX号XXX室阳台等处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2015年6月5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区文汇路XXX弄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吾米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吾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岳某某、邓某某、钟某、王某、毛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马某某、黎某的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鉴定结论书,外汇牌价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吾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吾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吾米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吾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三星牌SM-N9008V型手机、诺基亚牌RM-1010型手机各一部,发还被害人岳某某;苹果牌ipodtouch5播放器一部,发还被害人钟某(均已发还)。三、扣押在案的四千韩元和一美元,发还被害人金柱男。四、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千三百二十五元,其中发还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一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二百元、发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五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金柱男人民币六十元、发还被害人毛某人民币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海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