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603号原告龚某某,女,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简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