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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与凤城市凤凰山超细粉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凤城市凤凰山超细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48号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161-1号。法定代表人李应锐,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新萍,系该厂职员,系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戴锦明,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凤城市凤凰山超细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通远堡镇北张家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王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以下简称黄石建材)诉被告凤城市凤凰山超细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建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凤城公司已将所欠货款付清。原告黄石建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元,财产保全费1120,合计人民币2360元,由原告黄石市建材节能设备总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彭亚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