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美霞、童飞诉徐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霞,童飞,徐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255号原告:陈美霞,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童飞,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茂荣,系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书荣,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美霞、童飞与被告徐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美霞、童飞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茂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书荣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美霞诉称:2007年1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童跃武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童跃武收执,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被告承诺尽快归还。后童跃武因病去世,童跃武在世时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无果。陈美霞系童跃武的妻子,童飞系童跃武儿子,童跃武去世后两原告也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均无果。现两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49500元(自2007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陈美霞针对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事项;2.结婚证复印件一张,以证明原告陈美霞与童跃武系夫妻关系;3.当涂县姑孰镇姑孰社区居民委员会、当涂县黄池镇黄池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份,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童跃武因病死亡,陈美霞及童飞享有对童跃武合法的继承债权的事实;4.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向童跃武借款50000元的事实。徐书荣未提交证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童跃武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童跃武收执,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2010年1月2日,童跃武去世,童跃武去世前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陈美霞系童跃武的妻子,童飞系童跃武与陈美霞独生子女,现已成年,两原告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无果,以致成讼。另查明:童跃武父亲童发根于2009年6月因病去世,童跃武母亲张年英于2014年1月因病去世,童跃武系童发根和张年英独生子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和提交在卷并经庭审查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徐书荣在2007年1月14日向童跃武借款50000元的事实,在无反证的情形下,徐书荣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拖欠童跃武的借款本息。因童跃武于2010年1月2日死亡,陈美霞及童飞系童跃武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庭审过程中,陈美霞表示将己方基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对该借款享有的一半份额赠与童飞,并自愿放弃对该借款的继承权,该放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认可。徐书荣在本案中应向童飞偿还借款。经本院核算,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未超出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书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童飞借款50000元及利息49500元,合计9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88元,由被告徐书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程代理审判员 韩 晶人民陪审员 潘华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素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