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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6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森亿鞋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森亿鞋材制造有限公司,丁加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6070号原告泉州市森亿鞋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天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伟文、黄志超。被告丁加民,住晋江市。原告泉州市森亿鞋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伟文、黄志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加民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其购买鞋材。双方于2014年5月23日会同结算,由被告出具欠条交其收执,签名确认结欠其鞋材款162700元,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2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丁加民未到庭且未作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户籍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丁加民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依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鞋底,现尚欠原告货款1627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却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且经原告起诉催款后仍未即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除支付货款外,还应赔偿原告自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加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市森亿鞋材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62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3554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丁加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声坛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人民陪审员  许美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燕军速 录 员  丁意铭附件一: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