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民一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樊小三与范海青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小三,范海青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738号原告樊小三,农民。被告范海青,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原告樊小三与被告范海青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樊小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小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小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樊小三负担。审 判 长  毛文海审 判 员  杨志斌人民陪审员  申赵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申福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