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3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朝芬与四川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芬,四川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757号原告李朝芬。被告四川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芬诉被告四川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朝芬负担。审 判 员 刘先平人民陪审员 何正国人民陪审员 冯国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