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孟召才与苗宝生、李桂荣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召才,苗宝生,李桂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孟召才,男,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刘曼丽,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宝生,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桂荣,女,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召才诉被告苗宝生、李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召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孟召才负担。审 判 长 孙彦辉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