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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孟召才与苗宝生、李桂荣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召才,苗宝生,李桂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孟召才,男,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刘曼丽,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宝生,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桂荣,女,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召才诉被告苗宝生、李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召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孟召才负担。审 判 长  孙彦辉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