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与上海碧江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上海碧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上海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毛碎庆。委托代理人邹合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碧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方友。委托代理人邹红黎,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旭,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碧江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静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