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国盛与王焕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盛,王焕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746号原告李国盛,男,汉族,住青岛市。被告王焕宁,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盛与被告王焕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辉明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管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