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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国盛与王焕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盛,王焕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746号原告李国盛,男,汉族,住青岛市。被告王焕宁,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盛与被告王焕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辉明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管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