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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冯艳霞与孙舜福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冯某某,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孙某某,甘肃省正宁县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均系再婚,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双方个性不和,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拳脚相加,打得原告遍体鳞伤,使原告身心饱受摧残和折磨。被告从不对家庭尽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有钱就挥霍,家庭主要开支都是原告承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孙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负担。被告孙某某辩称,原、被告虽然是再婚,但是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偶有吵架之事,事后很快就和好如初。2013年,原告在其娘家人的蛊惑下,前往安徽合肥市搞传销至2014年12月份回家,为此被告借债350000元,至今尚未归还,被告并未责怪原告。2015年4月,原告在环县打工时与他人关系暧昧,经常电话联系,被告在情绪波动下打了原告,原告便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打原告不对,但是原告与他人往来密切,也有过错,只要原、被告互相谅解,互相改正自己的过错,夫妻感情仍能恢复。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1988年3月3日在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结婚时被告带一女孩孙亚妮。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原告不能生育,原、被告于1997年10月28日抱养一男孩孙某甲,现在庆阳三中读高中三年级。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但均能互相原谅。2015年4月,原告前往环县打工时,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将原告叫回家中,不让原告打工,2015年8月3日,双方为此争吵后被告打伤原告,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表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结婚已二十余年,虽有争吵,但能相互谅解,互相扶助。但是被告孙某某对原告冯某某缺乏信任,不能冷静正确的处理家庭事务,殴打原告冯某某,其行为极大的伤害了夫妻感情,使夫妻感情发生危机,对此孙某某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应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夫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原告冯某某也应包容谅解被告孙某某,给被告孙某某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使夫妻和睦,家庭团圆,给孩子一个安定的读书环境,让孩子健康成长。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对原告冯某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喜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相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