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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任才邦诉曹怀厚、高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834号原告任才邦,男,汉族,1941年4月1日出生,佳县。被告曹怀厚,男,汉族,68岁,佳县人。被告高爱平,男,汉族,40岁,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才邦诉曹怀厚、高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才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认为,原告任才邦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且被告也无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才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才邦负担。审判员  雷永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