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邓榜鑫、邓波兰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邓榜鑫,邓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051-1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邓榜鑫,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邓波兰,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邓榜鑫、邓波兰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110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110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榜鑫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合计人民币47965.3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