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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上京与胡伟伟、楼淑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上京,胡伟伟,楼淑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950号原告:吴上京。被告:胡伟伟。被告:楼淑园。原告吴上京为与被告胡伟伟、楼淑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胡伟伟归还原告吴上京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楼淑园对原告吴上京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应望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上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伟伟、楼淑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胡伟伟于2013年2月6日向原告吴上京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二年,自2013年2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按月支付;上述债务由被告楼淑园提供连带保证。当日,被告胡伟伟向原告吴上京出具收到现金100000元的收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胡伟伟仅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底。后经其多次催讨,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剩余利息被告胡伟伟至今尚未归还,被告楼淑园也未尽连带保证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伟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上京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楼淑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胡伟伟负担,被告楼淑园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