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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马红艳与扬州艾普百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艾普百货有限公司,马红艳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1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艾普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十巷21-3号。法定代表人倪奕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骏,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月,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红艳。委托代理人徐习海,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园,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扬州艾普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红艳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02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7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扬州艾普百货有限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扬州艾普百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扬州艾普百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元由扬州艾普百货有限公司承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吕 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