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杨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杨玉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41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007294-0。法定代表人胡海泉,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托代理人赵波,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保,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2元,由原告2141负担元,退还原告2141元。审 判 长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李慧超代理审判员  杨 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