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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常某与吴某婚约纠纷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64号申请执行人常某,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吴某,女,199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61号民事判决书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玉父亲吴洪富的银行存款183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