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5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重庆星枫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飞力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星枫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飞力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386号原告重庆星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中国西部鞋都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05174272-5。法定代表人袁世川,经理。被告重庆飞力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工业园区G54/01-11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58146538-2。法定代表人郭邹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星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飞力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星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星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星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飞力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3.5元,由原告重庆星枫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