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世雄与云南康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雄,云南康宁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雄,男,汉族,1954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云南康宁药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世雄与被执行人云南康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5作出的(2015)昆民五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3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 行 长 张帅克执 行 员 陆云涛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娅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