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勇华与骆华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华,骆华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971号原告李勇华。委托代理人李枭,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群辉,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华诉被告骆华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勇华负担。审判员 唐军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