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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维江与陈兆勇、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肥城昌盛特种石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胡维江,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陈兆勇,男,住泰安市。被执行人: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肥城昌盛特种石墨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维江与被执行人陈兆勇、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肥城昌盛特种石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善贵审判员  马 涛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昭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