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维江与陈兆勇、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肥城昌盛特种石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胡维江,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陈兆勇,男,住泰安市。被执行人: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肥城昌盛特种石墨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维江与被执行人陈兆勇、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肥城昌盛特种石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善贵审判员 马 涛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昭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