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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云峰与李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峰,农民。被执行人李洪生,农民。申请人王云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洪生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惠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王云峰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传唤当事人到庭后,经释法明理,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并约定案款私下履行,申请人王云峰在支取1000元案款利息后同意本案执行结案,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惠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陈绍刚审判员  彭泽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