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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法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雅丽与陇西县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爱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张雅丽,女,1970年10月8日生。被执行人陇西县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顺平。被执行人刘爱平,男,1972年11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张雅丽与被执行人陇西县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陇西县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86734.88元(含诉讼费3260元、执行费2490元、利息85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刘爱平存款人民币100908.21元(含诉讼费3260元、执行费2490元、利息45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泽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满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