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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希忠与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希忠,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300-1号申请执行人杨希忠,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济南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玉杰,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唐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希忠与被执行人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工商、银行、房管、土地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济民五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建春审 判 员  隋登科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