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执字第01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沈富保与朱正波、刘声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富保,朱正波,刘声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134-1号申请执行人:沈富保,农民。被执行人:朱正波,农民。被执行人:刘声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声智5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合法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