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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姜艳霞与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姜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刘宏伟,男,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告姜艳霞,女,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艳霞与被告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伟撤诉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丽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姚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