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贾成凯与陈正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成凯,陈正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保字第230号申请人:贾成凯,男,生于1992年9月10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被申请人:陈正余,男,生于1966年3月19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的鲁D175**/鲁D35**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D175**/鲁D35**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方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