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终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栾本正与招远市张星镇年头宋家石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招远市张星镇年头宋家石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贾世伟,栾本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招远市张星镇年头宋家石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张星镇年头宋家村。法定代表人:宋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军,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贾世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栾本正,农民。委托代理人:林德敏,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招远市张星镇年头宋家石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贾世伟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招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王家国审判员 于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