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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吕天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天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969号原告:吕天龙。委托代理人:赵霞,辽宁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朱国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洪博,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天龙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天龙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吕天龙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