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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天新与史秀峰、马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新,史秀峰,马新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697号原告李天新。被告史秀峰。被告马新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新诉被告史秀峰、马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史秀峰、马新秀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财产价值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天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史秀峰、马新秀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