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民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永乐置业有限公司、盛遂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永乐置业有限公司,盛遂振,许昌永兆纺织有限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终字第00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永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孙贤周,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遂振,男,汉族,1960年2月20日生,住襄城县。原审被告:许昌永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漫,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XX,男,汉族,1961年3月1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河南永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置业公司)因盛遂振诉永乐置业公司、许昌永兆纺织有限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查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向永乐置业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上诉费通知书,限永乐置业公司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永乐置业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永乐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凌杰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昱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