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互助奋发土地整改有限公司与王延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互助奋发土地整改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祁军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海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住西宁市,该公司行政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延兰,女,汉族,生于1974年,住互助土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延彪,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互助土族自治县,系被上诉人王延兰哥哥。委托代理人刘瑞路,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互助奋发土地整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延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互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互助奋发土地整改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海霞,被上诉人王延兰委托代理人王延彪、刘瑞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张正才劳动关系基本事实清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互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华清审判员 冯明明审判员 王新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拯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