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4-1号申请人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51XXXX。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8号半岛新家园。法定代表人李思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敏、田君,系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5744XXXX。住所地西宁市西川南路71号。负责人杨文海,该村村长。本院在执行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有关事宜正在协商和解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祺审 判 员 邵凤娟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朝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