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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民终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甲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中民终字第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60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世银,甘肃银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汉族,1983年6月3日出生。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甲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15)环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世银,被上诉人赵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赵某某将赵某甲收养后,赵某甲在养父母与生父母两家来往生活,收养初期关系一般。赵某某结婚后与赵某甲分家另过,双方关系冷漠,近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原审判处不准予赵某某与赵某甲解除收养关系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环县人民法院(2015)环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环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责逆审 判 员  樊 欣代理审判员  卢小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