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廖某与车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车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376号原告廖某。委托代理人陈水兰。被告车某。原告廖某诉被告车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认为收集的证据不足及与被告车某有协商处理的可能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苏文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慧玲速录员 林观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