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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廖某与车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车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376号原告廖某。委托代理人陈水兰。被告车某。原告廖某诉被告车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认为收集的证据不足及与被告车某有协商处理的可能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苏文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慧玲速录员  林观莲 来源:百度搜索“”